为增强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及行政决策的民主性,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我局拟定了《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各个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22日。有关单位和市民在此期间可通过信函、电话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城东路99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编:323000
联系人:陈兴
电话:2610568
传真:2610616
附件:《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4日
“五大重点”
快来提出你的意见吧
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济标准
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标准
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济标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保障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的汽车初始价值不超过5万元或无汽车。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汽车。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保障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企业中的累计认缴出资额不超过20万元(含)。 |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60平方米保障。 |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行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以市场租金为基准,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确定相应租金标准。基准价参照市政府公布的的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2020年市区北城区(包括紫金、万象、白云和岩泉等四个街道)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9元,联城区块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1.实行实物配租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为: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15%收取,其中低保家庭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7.5%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7.5%收取,其中低保家庭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4%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30%收取。 2.实行实物配租的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为: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60%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30%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100%收取。 3.实行实物配租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60%收取。 |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标准
1.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不足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其中低保家庭按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 2.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保障对象(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根据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不足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发放货币补贴年限不超过6年。 |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申请人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5.申请人及配偶未领取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 6.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市区注册登记。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无《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存在的情形。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和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以上。 3.申请人已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5.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无《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存在的情形。 (三)环卫工人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申请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2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 5.申请人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卫局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无《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存在的情形。 (四)公交司机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申请人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2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无《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存在的情形。 |
考虑到保障标准的公布时间及实际工作的连贯性,建议以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自批复发布当月开始执行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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