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政发[2017]13号)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拟定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八个相关价格、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的方式在2019年1 月11日前反馈至市征收办,联系人:叶春丽,电话:2106241,地址:绿谷信息产业园讯唯集团10楼,新嬉里MT楼上,邮编:323000,电子邮箱:422217315@qq.com。
附件:
1、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 (征求意见稿)
2、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指导价格 (征求意见稿)
3、丽水市市区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征求意见稿)
4、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层次差价率标准 (征求意见稿)
5、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公寓安置多层、高层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征求意见稿)
6、丽水市市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征求意见稿)
7、丽水市市区房屋成新率标准 (征求意见稿)
8、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中未达标准容积率土地面积的计算与补偿 (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1: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征求意见稿)
说明:1.钢混结构房屋,层高每增加10cm,补偿增减20元/m2。
2.砖混结构房屋,层高每增加10cm,补偿增加15元/m2。
3.砖木及其它结构房屋,层高每增加10cm,补偿增加10元/m2。
4.钢混,砖混一、二等结构卫生设施均含化粪池。
5.地下室层高每增加10cm,补偿增加25元/m2。
6.以上重置价是指按上一年年底重新建造与被征收房屋相同结构、相同建筑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所需要的价格;该价格已含室内楼地面水泥砂浆面层和内墙普通粉刷。
附件2: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装修补偿包干价格(征求意见稿)
说明:1、合法建筑面积内,征收公告前装修的均按以上标准补偿;
2、装修程度较好的特殊户,对以上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选择由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附件3: 丽水市市区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补偿指导价(征求意见稿)
说明:该表罗列不全的可按实际进行评估,同时保留影像资料。
层次差价率标准(%)(征求意见稿)
层次差价率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5: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公寓安置多层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公寓安置高层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征求意见稿)
说明:1、九层以上每增加一层系数增加3%(包括跃层);
2、公寓安置以市场价结算部分的层次差价率参照附件4《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层次差价率标准》执行。
附件6:丽水市市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征求意见稿)
备注:
2.主方向是指本幢住房正方向左右各45度范围内的方向。
3.钢混、砖混结构条式住房,按主方向和住房所处部位,以套为单位计算增减系数。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层次、朝向按上表差价率予以评估计算。
5.农民公寓安置住房(多层住房)的朝向差价率:每幢公寓安置住房坐落在东首的为+3%,坐落在西首的为+2%,其余的不作调整。
附件7:丽水市市区房屋成新率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8: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中未达标准容积率土地面积的计算与补偿(征求意见稿)
标准容积率和未达标的土地计算与补偿
(一)标准容积率:
住宅用房 办公、商业用房 其他用房 工业用房
1.3 1.5 1.5 0.6
(二)未达标土地面积的计算
(三)未达标土地面积的补偿。
未达标部分的土地面积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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