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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布

处州楼市TV  2018-11-14 08:55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8〕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2018年9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丽水市2018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31.5965公顷(浙土字(331101)A〔2018〕-0003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丽水市2018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详见土地征收红线图)

岩泉街道青林行政村6.8751公顷,其中耕地0.1933公顷;岩泉街道岩泉行政村8.108公顷,其中耕地0.1076公顷;岩泉街道九里行政村0.7813公顷,其中耕地0.128公顷;联城街道路湾行政村8.828公顷,其中耕地0.8986公顷;联城街道敏河行政村5.1549公顷,其中耕地3.1776公顷;太平乡城头行政村0.8538公顷太平乡大畈行政村0.9954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内)。 

2.社会保障方式安置。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4〕93号)和《丽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丽人社〔2013〕106号)文件执行。 

3.留地安置。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文件执行。 

4.就业促进。免费安排就业培训。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各自所属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如对本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公告期限

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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