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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田公租房申请条件公布 7月1日起受理申请!

丽水网  2016-06-22 09:59

[摘要] 城镇无房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县城(鹤城、瓯南、油竹等街道)常住非农业户口,户口迁入上述街道满5年;配偶取得上述街道户口1年以上;其他列入计算人口的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必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0周岁;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

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何时申请受理,申请程序又怎样的呢?贴心的青田君马上告诉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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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位置

本期公共租赁住房坐落在青田县高湾小区三期1号楼(194套)、3号楼(36套),共有230套,建筑面积每套约60平方米。

受理时间和地点

1、受理时间: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不再受理。

2、受理地点:

城镇无房居民、城镇低收入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ps: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县城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青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县城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租赁对象和条件

符合以下四类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申请对象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其中的一类提出申请:

一、城镇无房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鹤城、瓯南、油竹等街道)常住非农业户口,户口迁入上述街道满5年;配偶取得上述街道户口1年以上;其他列入计算人口的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必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申请人(配偶)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住宅用房;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总收入低于45000元 ;

4、青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鹤城、瓯南、油竹等街道)常住非农业户口,户口迁入上述街道满5年;配偶取得上述街道户口1年以上;其他列入计算人口的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迁入的,必须满1年。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申请人和配偶未在县城范围内的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上建房,未领取过建房费或购房补助,未享受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未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总收入低于22032元 ;

4、青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青田县范围内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且在县城用人单位工作,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住宅用房;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总收入低于45000元;

5、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含)以上(政府代缴除外);

6、青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青田县城户籍,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在县城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金2年(含)以上(政府代缴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自有住房;申请人(配偶)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县城没有超过一处(套)自有住宅用房;

5、青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所需材料

一、城镇无房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城镇无房居民家庭)》;

2、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其他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原件)(有固定职业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无固定职业的由社区出具)(原件);

4、依照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城镇无房居民家庭)》;

2、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其他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原件)(有固定职业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无固定职业的由社区出具)(原件);

4、低保、孤寡老人、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烈属和其他急需救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照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新就业人员)》;

2、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有固定职业的,由家庭成员各自单位出具,无固定职业的由社区出具)(原件);

5、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依照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相关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依照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审批表可到青田县住房保障中心四楼领取,也可登录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www.qtghjs.gov.cn)或住房公积金网(//xzbm.zgqt.zj.cn/gongjijin/)下载。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使用A3(双面打印);相关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初审部门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初审部门公章。

租赁审核程序

2016年8月15日前,各受理点完成受理。 8月23日前,各受理点将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和复审后的所有材料汇总至青田县塔山路101号房管大楼四楼住房保障中心房管科。

其他事项

1、申请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经审查发现,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2、本期户口迁入、住房公积金缴费、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年限等期限计算截至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

3、联系地点:青田县塔山路101号房管大楼四楼住房保障中心,联系电话方式: 0578-681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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